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东山街道)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全街道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一、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街道、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一次。三、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本辖街道内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并将排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和部门。四、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应及时报告街道食安办。五、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街道、本部门(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街道食安办报告。六、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社区(社区筹委会)食安办应及时向街道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