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程序103年12月10日訂定第壹章、 適用範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作業,依本程序辦理。第貳章、 驗證依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 第八條第五項、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辦理。第參章、 驗證作業經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下稱驗證) 之食品業者驗證作業以現場評核方式為之。驗證作業如下:一、 安排驗證計畫:食藥署依據已公告應接受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自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系統匯出食品業者名單,排定年度驗證期程。二、 執行驗證: (一) 辦理驗證及複評時,為確認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建置之完
2、整性,應採事先通知方式進行,與食品業者聯繫後,函知驗證及複評時程表。(二) 依排定之年度驗證計畫執行,通知食品業者前往時間及應備妥之文件。(三) 驗證之評核作業時間,每廠至少安排二人天。(四) 評核人員於現場評核結束時,應彙整所見事實,填列驗證紀錄表,並由業者及評核人員,雙方於紀錄表上簽名,將影本交付業者留存。(五) 驗證過程中倘發現有違反食安法之具體事實,應有適當措施保存相關事證。(六) 驗證紀錄表中所列缺失,食品業者應於一個月之內,提具改善報告2給驗證機構,由評核人員依改善報告之內容進行確認,其改善報告補件以一次為限。(七) 改善報告審查自食品業者函覆改善報告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如經評核人
3、員確認未完成改善時,食品業者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進行補件。(八) 經評核人員評估改善報告後,符合者將直接進入審議階段;不符合者需執行實地複評。執行實地複評自改善報告審查程序後,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九) 經實地複評確認仍有缺失待改善事項者,則逕進入審議階段。(十) 拒絕辦理實地複評或經實地複評仍有缺失之食品業者,由驗證機構函知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食藥署。(十一) 完成驗證後,評核人員應擬具驗證報告,並經確認後每月彙整驗證報告送交審議小組。三、 審議:(一) 完成驗證後應邀集食品及驗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核定頻率。(二) 食品業者之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報告應由
4、審議會議中確認。第肆章、 附則一、 受託驗證機構就食品業者辦理驗證時,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各項規定。二、 執行本作業程序中之各項查核及抽驗,應依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規定辦理。三、 驗證過程中若發現業者有重大違反食安法及其相關公告規範,應立即通知食藥署及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四、 本程序應每年檢討,必要時得予修正,以符合管理需要。3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流程圖NNYY實地複評排定驗證計畫審議(核定頻率)執行驗證符合?符合? 提出改善報告(得補件一次)驗證過程中,若業者拒絕、規避、妨礙或重大違反食安法及其相關公告規範,應終止驗證程序,逕辦理審議,驗證機構將立即通知食藥署及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