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备承制单位保密资格审查的规定1、 保密资格审查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GJB5713-2006在审查内容中,规定保密资格重点审查:1、保密资格证书的有效性;2、保密资格等级能否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保密要求。GJB5713-2006附录C规定的审查项目为:1、保密资格证书;2、其他与保密资格有关的内容。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管理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可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2、保密资格名录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3、 审查认证机构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