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第八条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