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导论 法学与法理学 一、 法学简说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中国古代法学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注释,它是在对法的正当性首先加以承认的前提下,从语法结构,逻辑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中的矛盾、重叠、冲突进行解释,而不究问法律何以有效,为什么有效。它的作用是使法律更有效力。西方近代法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正当性,通过对人和神的认识(神事为人事立标准)对法律何以正当进行论证。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翻译英文和德文而来。(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