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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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 东 松 山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粤松院201520 号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学院所属各单位:现将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15 年 4 月 9 日- 2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选派进修培训人员,应以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

2、主,教师进修培训需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第三条 进修培训工作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学院鼓励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努力提高思想素养和工作业务水平以及学历学位层次,不断增长才干。第四条 进修培训工作贯彻责任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在运行机制上实现从主要依靠学院行为转变为学院、部门和个人三者的共同行为。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型第五条 进修培训类型主要有:(一)学历(学位)提升进修项目- 3 -为提高教师学术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学院鼓励教师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包括攻读硕士、博士以及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二)访问学者进修项目为促进学科

3、(专业)带头人的培养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成长,学院鼓励教师参加访问学者进修,包括国外访问项目,国内访问项目。(三)各类培训项目为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学院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包括骨干教师培训、课程学习、岗位实践、专业技能培训等。(四)校内培训项目学院定期组织专项培训,邀请专家到校讲座,并对参加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第六条 根据我院教职工知识结构与学历结构状况,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习不再纳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管理范围,凡个人要求进行此类形式进修培训的教职工,费用自负,且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三章 进修培训条件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教职工。第八条 申请进修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4 -(一)

4、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专业上具有发展潜力,身体健康;(二)申请进修培训的专业原则上与本人工作岗位相一致;(三)申请脱产进修人员,应在本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申请访问学者人员,按上级文件相关要求掌握。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选送进修培训:(一)近三年内(指至申请参加进修培训时止)受过各种处分者;(二)近三年有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三)因各种原因当年未被聘任者;(四)正在参加一种形式的进修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除外)的;(五)距上一次脱产进修培训结束未满三年的;(六)在以往的进修培训中,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5、的。第十条 已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申请同一内容的进修培训,若仍需参加的,不列入学校教职工培训计划,费用自负,且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第四章 进修培训经费第十一条 进修培训经费支付的标准与规定(一)参加岗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学费、- 5 -住宿费和交通费由学院支付;(二)访问学者进修结束后,凭有效结业证书和相关有效票据,可报销学费、住宿费、交通费,但报销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财政下拨金额;(三)教职工参加上述培训(进修),应在培训实施机构指定地点住宿,方可报销住宿费;(四)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后,凭毕业证、学位证报销学费(总额不超过 8 万元),只

6、取得博士学位的报销学费的 90%(总额不超过 5 万元);(五)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硕士学位后,凭学位证报销学费的 90%(总额不超过 3 万元);(六)非对口岗位业务进修培训所需费用,学校不予支付;(七)参加进修培训人员进修培训期间除学费、住宿费、交通费按上述规定由学校支付外,其他费用如报名费、体检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书费、设备费、论文打印、复印、版面费等由本人负担;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由学校承担相应费用的进修培训,参培人员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后,方可报账;报账时,提供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发票、结业证书以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由人事处审核备案,学院领导审批后再予以报销

7、。- 6 -第五章 进修培训待遇第十三条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攻读期间在职在岗(专任教师需完成不低于 240 学时/学年教学任务,管理人员需完成本职工作),享受同类在岗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享受国内同类进修人员待遇;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的骨干教师培训、业务培训等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全额享受工资待遇。第十六条 根据培训计划安排进修的教职工,脱产进修一个学期以上的(含一个学期),脱产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补贴(不含岗位津贴和奖励绩效)。第十七条 根据计划安排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在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

8、的,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不受影响。第十八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支付任何培训经费:(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二)未经学院批准随意改变培训形式、内容、类型、时间、培训单位等的;(三)进修培训期间受到学院或进修培训单位处分的;(四)在进修培训期间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章 进修培训管理- 7 -第十九条 学院进修培训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统一实施、分级负责” 的原则,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划的制定,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各系部处室

9、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制定出下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并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经费计划情况、师资结构状况和学科建设需要,制定出全院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报学院研究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处室应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不得随意改变。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全院脱产进修人数一般控制在教师总数的 3%以内。第二十二条 申报学历(学位)提升和访问学者进修项目的人员,应填写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附件 1),经人事处审核,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报考或进修有关事宜;被录取后,凭相关通知书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

10、审批表(附件 2),到人事处签订相应的协议书方可参加培训。申报骨干教师培训等其他短期培训人员,填写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并与培训文件一同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即可参加培训。- 8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应提交不少于 240 学时/学年的教学工作计划任务书,到人事处核准备案。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在职进修的管理人员,在进修期间,必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如确因学习需要离岗到进修单位进行集中授课、考试、答辩等,应凭进修单位通知、有效证明到本部门及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 20 天,超过者按事假处理。第二十五条 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

11、培训期间应参加学院年度考核。脱产进修人员每半年应向本人所在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进修培训人员应在学习结束后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进修培训毕(结)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习总结(心得)等材料,办理返校工作手续。第二十七条 凡报考全国统招研究生者,须经学院批准,方可办理报考有关手续。一经录取,则与学院脱离关系。如未满服务期的,应赔偿有关费用。第七章 进修培训义务第二十八条 根据计划安排进修培训的教师,需与学院签订相应的进修培训协议书,规范学院与进修培训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 -第二十九条 经学院批准的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进修人员在访学期间必

12、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学术论文。第三十条 由学院资助(含培训费、工资等)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应返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服务年限根据进修培训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 3)。如服务期未满离开学院,须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返校服务时间递减。第三十一条 参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形式进修培训的,按本办法有明确服务年限的人员,服务年限累加计算。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原学院有关培训文件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1.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 2.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13、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3.服务期限标 准及违约金计算4.进修培训协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15 年 4 月 9 日 10附件 1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姓 名 部门 性别 出生年月现职称 来 校时 间 最近一次脱产进修 时间及进修类型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及所学专业近三年主讲课程申请进修类型及形式 进修单位 进修专业进修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脱产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近三年考核成绩 201 年 201 年 201 年部门进修指标 部门已用指标进 修 申 请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所在部门推荐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人 事 处核 查 意 见 人事处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所在部门主 管院领导审批意见所在部门主 管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备 注注:1、申请进修类型:填写“ 学历(学位)提升进修”、 “访问进修”等。2、申请进修形式:填写“ 在职”或“脱产”。3、此表一式一份归人事处存档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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