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扩大知识面。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