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