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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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按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见证人员必须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持证上岗。见证取样的范围: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焊接(连接)试件等应取样检测,取样应在见证人员旁站下进行,取样数量及方法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抽取。见证取样送样程序: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并持有有效的见证人员证书。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证书。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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