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1、 每个工程的见证人员不少于1人,见证人员的名单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2、 见证人员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送检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根据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3、 项目监理部对工程的各种试验按公司统一的表格建立管理台帐。4、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5、 下列试块、试件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2)用于承重砌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砼小型试块;(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所用的防水材料。6、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和封志,标识与封志应标注各工程的名称、取样部位和取样日期、样品名称与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7、 见证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取样和送检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8、 对施工单位填写的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