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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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 1 号),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对全区从事技术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项目研究、承担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化示范试点及企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

2、体系等标准化活动的资助经费。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作为资助的专项资金上限为 500 万元。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第 2 章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第四条 凡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与标准化活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一)符合顺德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提升顺德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二)有利于促进顺德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快科技成果实现标准化、产业化;(三)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顺德的核心

3、竞争力;(四)有利于促进顺德的产业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六)经专家评审认为有利于推动我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制定、修订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协助修订的,资助不超过 15 万元。(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协助制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 15 万。(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

4、,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 5 万元。(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资助不超过 12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 6 万元。(六)每组织制定一项企业产品联盟标准或生产性服务业联盟标准,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七)每制定一项具有优势特色农业的区级地方标准,资助不超过 3 万元。(八)每制定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企业产品标准,资助不超过 3 万元。第六条 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资助不超过

5、10 万元。第七条 对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四)对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牵头承办市(区)以上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根据活动实际开支情况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第八条 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6、验收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一)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二)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三)每承担一项市(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不超过 5 万元。第九条 设立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资金,上限为 20 万元。对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承担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项目的单位根据实际开支情况进行资助,每个培训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第十条 确认为 A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8 万元;确认为 AAA 级“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的, 资 助不超过 5 万元。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

7、进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 采用国际标准产 品标志证书” 的,每 项资助 3000 元。第十二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 5 月组织上年度的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初审合格后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技术标准资助项目的企业,同一技术标准项目期满后重新复评或修订后认定为同级技术标准项目的,不再进行资助。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以纸质形式向受理机关提

8、交下列材料:(一)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未实行“ 三证合一” 的还需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五)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六)申请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团体的法人资格及其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在全国、广东省统一的团体标准信息平

9、台公开的证明材料及证明该标准竞争力的材料(如实施、推广的证明资料,对该标准的评价报告等)。(七)申请联盟标准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联盟章程、联盟成员单位协议、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等资料。属企业产品类联盟标准应一并提交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及当年度检测报告;属生产性服务类联盟标准应提交联盟组织实施该标准后的评价报告。(八)申请先进企业产品标准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专利证书、当年度相关检验报告及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自我声明)等资料。该产品若已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提供证明其核心指标严于国

10、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对照说明材料。(九)申请承担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文件。(十)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工作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十一)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拟实施的活动方案、经费明细表及本次活动经费支出的相关财务凭证。(十二)申请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及项目完成验收的证明材料。(十三)申请承担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项目的,应提交经标准化行政主管

11、部门同意拟实施的培训方案、经费明细表及经费支出的相关财务凭证。(十四)申请创建“标 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 AAAA 级或 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确认证书。(十五)申请“采用国 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三)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度的 20%。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

12、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的规定将审核无误的资料送区财税局申请资金拨付。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目标,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骗取、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税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

13、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区财政,并取消其 3 年内申请区各项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有发现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的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联盟成员共同执行的标准。第二十四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

14、,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单位:(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 中排序首位的 单位。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第二十六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为顺德企事业单位的,只对主导制定单位进行资助;主导制定单位非顺德企事业单位的,只对在标准文本“前言” 中排序最前的一家顺德企事业单位进行资助,资助金额应参考其参与程度(按标准文本“前言 ”中起草单位排序)。第二十七条 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资助应参考其技术内容和社会影响力。对联盟标准的资助资金发放至该联盟秘书处所设单位。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3 39 号)同时废止。2016 年 5 月 15 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申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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