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患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病历是整个医疗过程中每一个行为的记录,也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的重要依据。因此医患双方对病历的掌握、保管都十分注重。办法没有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使得在以往的医患纠纷中,患方一方面千方百计要获得病历,甚至不惜找关系、托熟人去获取,或委托律师调取,另一方面又对病历记录的内容持十分怀疑态度,总认为医院没有如实记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哪些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