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 特约撰稿 周斌第一问: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案例】2009年3月,老张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老张所在部门,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并告知老张被列入裁员名单,限他2小时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高于法定标准的“N+2”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N”,即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老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5年,前12个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照此计算可得经济补偿金35000元。但这突然的变故还是让老张无法接受。【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