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加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原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盐仓兴舟大道577号1幢 ,建筑面积:650.2平方米,房产证号:租赁范围:整幢三层楼房,三间平房,门卫及道地,租赁期限为五年。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1、 违约金的承担,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5000(伍万伍仟元整),用于抵消退租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在三天内搬离租赁物业。三、乙方须自行交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物管费、水电气费等。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撤离,并对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相关证明。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撤离所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自乙方撤离之日起该物业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均与乙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