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三、受理机构:吴桥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四、审批机构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
2、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
3、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六、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
4、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 。(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五)食品经营企业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体健康证明复印件(六)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七)食品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的经营平面布局图和食品销售操作流程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八)外设仓库的还需提交地址、方位图、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设施设备、贮存条件) ;(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至少包括: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
5、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7、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8、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9、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10、废弃物处置制度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食急处置方案。 (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制定) 。(十)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十一)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十二)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十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法的培训合格证明。(十四)用水合格证明。(十五)在餐饮服务
6、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食品安全性的检验报告。(十六)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的需提供网店的网址(该网店的网页截图) 。(十七)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七、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送达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九、监督方式监督电话:0317-7363392十、责任追究具体按照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执行。十一、法律救济(一)投诉1、吴桥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7、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2、行政服务中心政务督查办公室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30-5:30(9 月-次年 5 月)2:30-5:30(6 月-8 月)十三、办公地址吴桥县行政服务中心十四、办公电话0317-7367585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服务指南一、
8、事项名称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受理机构:吴桥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四、审批机构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9、、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
10、,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六、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七、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送达八、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