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物权交易书面合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称“房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定书面转让合同。”此“书面转让合同”性质为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很难从“房管法”中直接窥知,而学界观点也不尽一致。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论述。 一、对房管法第四十条的合同性质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债权行为 债(罗马法中的obligatio),在罗马法有时指债权,有时指债务,有时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把它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就现代法律而言,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基于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一方请求另一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三项权能: 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行为是基于债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基于债关系,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