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理解和适用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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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理解与适用【摘 要】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而第4款规定“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由此,第4款适用范围的问题,就是第4款能够对前三款做出多大范围的变更,或者说章程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问题。本文从立法的理论基础、实践需要和规范分析的角度,得出结论,第4款的效力在于赋权公司章程根据实际需要可修改股权转让制度。此外,本文了具体分析章程规定的主要情形,以进一步确定章程自治的界限。【关键词】股权转让 章程限制 一、公司法第72条第1、2、3款的立法意图分析 公司法 第72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转让的一般规定(区别于继承、赠与和强制执行等特殊的转让制度),对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分别设置了规则。可以看到,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是几乎没有限制的;但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却设置了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 然而, 对股权内外部转让区别对待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立法者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 人合性是区别于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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