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授精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50号指导性案例摘要 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进步,试管婴儿以及人工授精技术的广泛普及 大大冲击人类传统的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对于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继承法中已经有所规制,但是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继承顺位、继承份额等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第50号案例早确定了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地位的基础上,对没有夫妻一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问题做出了判决。对今后人民法院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关键词 人工授精子女 财产分割 财产继承 胎儿预留份 第50号指导案例 一、第十七号指导案例梳理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