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感觉懂得了不少知识,下面谈下我对合同法的几项基本原则的认识: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现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因为这里的“自愿”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二、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