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自TRIPS协议后,国际社会逐渐转向使用“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一种为集体所有的知识产权,一般与传统知识密切相联,但并不为其所限。这正是国际公约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原因及意义所在。为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和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要求,也为了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将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入手,对国际上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点思考。一、相关概念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骗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规定产地标记指某国或该国的某地为某个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志。可见,产地标记并不必然表示有关产品的除产地来源以外的任何特殊信息。货源标记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通常以名称、用语、符号构成,以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一般与商品特性无关。1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规定“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