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周转金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 63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 于 开 展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付费 总 额 控 制 的 意 见 (人社部 发201270 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关于印 发 常州市基本医 疗 保 险 住院医 疗费用 结 算管理 办 法 的通知 (常人社 发 2012253号)等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用借款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一部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的资金。每年 4 月份至次年 3 月份为周转金一个借款周期,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预支付的周转金不计利息。第三条 周转金制度起步阶段暂在已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今后可视实际情况扩大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拨付周 2 转金:(一)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能较好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医保等级评定为 AAA 级、AA 级或 A 级的;(二)职工基
3、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该险种上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含救助基金,下同)月平均结算额度在 20 万元以上;(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第五条 周转金的拨付标准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实际支付给该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月平均结算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拨付比例与医保等级评定结果挂钩,其中:AAA 级、AA 级 、A 级分别按月平均结算额度的 95%、85%、75%比例拨付。拨付金额四舍五入以万元为单位。第六条 周转金的核定、拨付、清算还款等工作,由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流程为:(一)机构申请。每年 3 月下旬
4、,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拨付周转金的书面申请。(二)核定标准。每年 3 月下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申请机构拨付周转金的资格和金额,对符合条件者,双方签订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借款合同(附后,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三)拨付资金。每年 4 月上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周转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3 (四)清算还款。次年 3 月下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传医疗费用月度结算时进行清算,已拨付的周转金从月度结算款中全额扣回;视清算情况,必要时从年度清算款中扣回。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止拨付周转金;已经拨付的,
5、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算退还:(一)被取消、暂停医保定点资格或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歇业的;(三)出现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清算退还周转金其他情形的。第八条 对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取消使用周转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被处理期满一年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条件后,可在下一个周转金借款周期规定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使用周转金申请。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专款专用,除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用途外,不得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造成周转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
6、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报同级人力 4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借款合同格式文本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视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周转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 自 发 布之日起施行 。 5 附件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年 号甲方(
7、出借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周转金办法(试行)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给乙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周转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 周转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周转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第二条 借款用途周转金是甲方采用借款方式,向乙方预支付的一部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
8、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的资金。乙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借款利率周转金借款不计利息。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周转金款项拨付给乙方。2、甲方有权对周转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配合。(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将所借周转金列帐。2、乙方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及时清偿所借全部资金。3、乙方应在每个借款周期的周转金清偿后向甲方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需要继续借款的提交下一年度周转金借款申请。4、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
9、无法经营时, 7 须优先清偿向甲方借支的周转金。第六条 风险提示(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拨付周转金;已经拨付的,乙方应立即清偿所借资金:1、乙方被取消、暂停医保定点资格或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 2、乙方停业、歇业的;3、出现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需要清偿所借资金其他情形的。(二)乙方因本条前述行为被取消使用周转金的,在其被处理期满一年并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在下一个周转金借款周期规定时间内向甲方书面提出使用周转金申请。第七条 清算还款周转金应于 年 3 月下旬在上传医疗费用月度结算时进行清算,甲方从乙方上传医疗费用月度结算款中全额扣回周转金;视清算情况,甲方必要时从乙方年
10、度清算款中扣回。如仍有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以转账支票等方式向甲方清偿未能冲抵的周转金。第八条 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清偿义务,除应当清偿期限内借款外,还应对超期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承担甲方因追索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8 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其他事宜(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二份,由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留存备案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9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