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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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5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工商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8 联办机构1.“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联办机构: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统计局和自治市公安局。2.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项目详见附件 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 年 9 月)。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 148 号防城港市政务

2、服务中心 1 楼工商窗口。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5 月 1 日10 月 31 日)9:00-12:00、13:3016:30 冬季(11 月 1 日4 月 30 日)9:00-12:00、13:0016:00咨询电话 0770-288123411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0-288311612 设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584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638 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

3、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3 实施对象 须向防城港市工商局申请驻在地址在防城港市的须经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外国企业。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及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市、县分级管理。- 2 -15 权限划分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 年 11 月 19日国务院令第 584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638 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 号)附件 1:

4、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84 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 年 12 月 1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4 月 2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6 号修订)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5、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8 号) (三)下放的职责:1.将不须经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

6、登记,下放到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将原由自治区一级审批但住所地在南宁城区以外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到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6 行使内容 防城港市工商局负责驻在地址在防城港市的须经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17 通办范围 无。- 3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 年 11 月 19日国务院令第 584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638 号修订,自

7、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 6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环节名称 无。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办结时限 无。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

8、、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

9、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4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

10、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登记证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5。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自取。33 运行系统 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

11、。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问:哪些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答: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35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 5 -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12、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受理、不依法履行公示、告知、说明义务、不依法举行听证的;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9.谋取不当利益

13、,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10.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11.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12.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13.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14.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15.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16.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17.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18.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37 备注- 6 -附件: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

14、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空白文本)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5.营业执照样本(图片)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 年 9 月)- 7 -附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承办人提出 审查意见(限 1 个工作日)首席代表 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 2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当场一次性告知

15、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 务 窗口首 问责 任人 对 申 请 当 场审查 并作出 处 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 8 -附件 2 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 求 备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 号)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 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16、工商企注【2015】121 号)原件 否 1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 公章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 号)复印件 否 1 份 A4纸 必要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 公章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2 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 2年以上。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首席代表变更,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

17、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 9 -新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2 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 2 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

18、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4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 号)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企业应报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 号)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

19、另行报批。5 登记证复印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 号)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工商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人 公章注: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2.第 3 项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4.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

20、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http:/),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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