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山市 2013 年 5 月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情况统计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1)只有一个孩子, 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
2、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9 0 0 41 1 101 0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24 条第 2 款 25 条第 2 款 合计(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 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为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不计入生育孩子数96 0 3 9 0 0 0 20 0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