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 沙 青 少 年 宫 项 目 设 计 咨 询 服 务( 第 二 次 招 标 )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招标代理单位: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日期:二一七年九月2目录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3第 2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4第 3 章 服 务 合 同 .16第 4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2第 5 章 评 标 办 法 .543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 另 卷 )4第 2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1 2.2.1 工程名称 南沙青少年宫项目设计咨询服务(第二次
2、招标) (第二次招标)2 2.2.2 建设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3 2.2.3 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区起步区内,凤凰大道西侧,紧靠南沙体育馆,地块编号为 A1-12-01。项目占地面积约为 30,03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51,750 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 栋主体综合建筑(包括综合剧场) ,地上五层,建筑面积 40,760 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0,990 平方米。总高度约 26.6 米,最大跨度约 45 米。拟建建筑基底面积约为 11,850 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约为 4,205 平方米,绿地面积约为 10,513 平方米,道路广场用地面积约为 3,468 平
3、方米。该项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为 55,015.43 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 48,352.96 万元。4 2.2.4 招标控制价 220.06 万元5 标段划分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6 2.3.1 招标范围及内容 按招标公告要求。7 2.3.2 服务期 自服务单位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完成之日止,提供建设全过程的设计咨询服务。8 3.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9 4.2 投标人资质要求 按招标公告要求。10 4.6 人员专业配套要 求 (据实配备)(1)项目负责人:按招标公告要求。(2)专业人员配套要求:配备建筑、结构、机电、给排水、造价、暖通空调专业
4、负责人。11 4.5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512 13.1 报价方式参照穗建技【1999】313 号文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咨询试点工作通知 以工程估算的 0.4%计取,投标人投标时在下浮率区间0,5%自行报价。本项目设计咨询费暂按估算 55,015.43 万元为基数,预计发包价为 220.06 万元。13 15.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6.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2 万元整。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操作指引详情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前按上述金额汇入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帐户名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
5、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银行帐号:44001583404059333333其缴纳情况以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对于未能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15 5.1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的勘察现场,投标人可自行前往,自 2017 年月日起具备勘察现场条件。16 8.1 投标答疑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18 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15日。4.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 123456。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 8.1 款。6.答疑纪要
6、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 ”专区发布。17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二套) 。618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 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提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开标室提交时间:2017 年 月 日 时 分至 2017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2017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 、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19 28 履
7、约保证金 无需提交。20 24.1 开标开标时间:2017 年 月 日 时 分正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开标室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否则作弃权处理。21 27.1 评标方法及标准 百分制综合评分评标法。22 其他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23 备注本工程招标过程各项活动日程的地点和时间安排: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服务指南”专栏中的“交易活动安排” ,输入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即可查询(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等日程安排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截
8、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的信息为准) 。7二 、 投 标 须 知( 一 ) 总 则1、 定 义本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规 定 的 意 义 :1.1“招 标 人 ”( 即 委 托 人 ) 指 广 州 南 沙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推 进 办 公 室1.2“投 标 人 ”指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当 事 人 。1.3“服 务 人 ”指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并 与 其 签 订 委 托 设 计 咨 询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1.4“招 标 代 理 ”指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9、 公 司 。1.5“设 计 人 ”指 /。1.6“招 标 文 件 ”指 由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发 出 的 本 文 件 ( 包 括 全 部 章 节 、 附 件 ) 及澄 清 补 充 文 件 。1.7“投 标 文 件 ”指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1.8“书 面 函 件 ”指 打 字 或 印 刷 的 函 件 , 包 括 电 传 、 电 报 和 传 真 。2、 招 标 说 明2.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部 门 规 章 ,
10、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 办 法 , 以 便 能 选 择 有 经 验 、 有 实 力 、 社 会 信 誉 好 的 服 务 单 位承 担 设 计 咨 询 服 务 , 确 保 本 项 目 能 按 期 、 优 质 完 成 。2.2 工 程 概 况2.2.1 工 程 名 称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 项 。2.2.2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项 。2.2.3 建 设 规 模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 项 。2.2.4 招 标 控 制 价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 项 。2.2.5 服 务 目 标 : 见 投
11、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 项 。2.3 招 标 范 围 及 服 务 期 及 人 员 专 业 配 套 要 求 。2.3.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项 。2.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服 务 期 要 求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项 。2.3.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专 业 配 套 要 求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 项 。3 资 金 来 源3.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 项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以 招 标
12、公 告 内 容 为 准 )5 踏 勘 现 场85.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所 述 时 间 和 要 求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行 踏 勘 ,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那 些 须 投 标 人 自 己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所 有 的 资 料 。 一 旦 中 标 , 这 种 考 察 即 被认 为 其 结 果 已 在 中 标 文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反 映 。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13、 人 自 己 承 担 。5.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用 的 资 料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必 须 清 楚 进 入 项 目 现 场 的 一 切 风 险 , 并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风 险 , 进 入 现 场 后 ,由 于 外 界
14、及 自 身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 不 管 是 否 致 命 ) 、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 以 及 其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损 坏 或 费 用 , 招 标 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投 标 人 也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6 投 标 费 用6.1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及 其 投 标 文 件 编 制与 递 交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6.2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参 加 本 招 标
15、活 动 自 身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一 切 费 用 , 招 标 人 对 上 述费 用 均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二 ) 招 标 文 件7.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7.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以 及 所 有 按 投 标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第 2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第 3 章 服 务 合 同第 4 章 投 标 格 式 文 件第 5 章 评 标 办 法7.2 除 7.1 内 容 外 , 招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16、 出 的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用 。7.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3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 投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 格 式 、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 若 投 标 人 的
17、投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9招 标 人 将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消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文 件 。8 招 标 答 疑8.1 招 标 答 疑 采 用 网 上 答 疑 方 式 进 行 。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和 有 关 资 料 , 尽力 澄 清 一 切 疑 点 , 对 工 程 现 场 和 周 围 环 境 进
18、 行 勘 察 , 以 获 取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所 需 的 所 有 资 料 。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如 对 招 标 文 件 及 随 后 收 到 的 有 关 资 料 有 任 何异 议 的 或 疑 问 的 , 可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凭 密 码 进 入 提 问 区域 将 问 题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 或 者 向 招 标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投 诉 , 逾 期 视 为 无异 议 。8.2 网 上 答 疑 的 操 作 指 南 为 : 登 陆 广 州
19、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进 入 “项 目 招 标答 疑 ”专 区 通 过 项 目 编 号 或 名 称 找 到 所 需 的 项 目 在 规 定 的 答 疑 时 间 内 点 击 “提 问 ” 输 入 密 码 ( 密 码 为 : 123456) 进 入 到 提 问 区 域 提 出 问 题 以 及 查 看 所 有 的 问 题 。8.3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18 日 停 止 质 疑 , 招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解 答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疑 问 , 形 成 答 疑 纪 要
20、, 并 经 招 标 监 管机 构 备 案 后 , 方 可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招 标 答 疑 ”专 区 发 布 。8.4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一 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人 。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投 标 人 可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浏 览 、下 载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 若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矛 盾 时 ,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站 最 后
21、 发 布 的 答 疑 纪 要 为 准 。9.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9.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15 日 前 ,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9.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后 24 小 时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9.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22、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 当 招 标 文 件 的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关 于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9.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将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内 容 考 虑 进 去 ,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修 改 、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 若
23、 通 知 中 没 有 明 确 延 长 时 间 , 即 表 示 投 标 时 间 不 延 长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1010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10.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汉 语 。10.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11.1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部 分11.2 投 标 书 ( 格 式 一 ) ,
24、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 如 有 ) ( 格 式 二 , 原 件 ) ;11.3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果 授 权 ) ( 原 件 ) ( 格 式 三 ) ;11.4 投 标 人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11.5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11.6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及 社 保 证 明 ;11.7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 原 件 ) ( 格 式 四 )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部 分11.9 服 务 费 报 价 表 ( 原 件 ) ( 格 式 五 ) ;11.10 投 标 人 综
25、 合 概 况 ( 格 式 六 ) ;11.11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一 览 表 ( 格 式 七 ) ;11.12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相 关 经 验 及 业 绩 ( 格 式 八 ) ;11.13 企 业 业 绩 : 近 年 来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 格 式 九 ) ;11.14 其 他 资 料 ( 格 式 十 ) ;11.15 咨 询 服 务 方 案 ( 格 式 十 一 ) 。备 注 : 以 上 资 料 除 注 明 原 件 外 , 均 提 交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证 明 材 料 必 要 时 需 提交 原 件 核 对 。12 投 标
26、文 件 格 式12.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1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格 式 文 件 的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3 投 标 报 价13.1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项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13.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2.3 款 和 合 同 条 款 所 列 招 标 项 目 服 务 范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内 容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费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