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两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实施清单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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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县乡两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实施清单标准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监 督 检 查1 事 项 类 型 行 政 检 查2 基 本 编 码3 实 施 编 码主 项 名 称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监 督 检 查4 事 项 名 称子 项 名 称5 实 施 主 体 巴 马 瑶 族 自 治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6 实 施 主 体性 质 法 定 机 关7 承 办 机 构 巴 马 瑶 族 自 治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咨 询 电 话 07786212952 8 咨 询 及监 督 电 话

2、 监 督 电 话077862159749 设 定 依 据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63号 ) 第 五条 第 四 款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检 验 检测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地 (市 )、 县 级 质 量 技 术 监督 部 门 对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并 将 查 处 结 果 上 报 省 级 资 质 认 定 部 门 。 涉 及

3、国 家 认 监 委 或 者 其 他 省 级 资质 认 定 部 门 的 , 由 其 省 级 资 质 认 定 部 门 负 责 上 报 或 者 通 报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7 7号 ) 附 件 第 24条 取 消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资 格 许 可审 批 后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要 强 化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检 验 机 构 计 量 认 证 ”, 对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严 格 把 关 , 采 用 监

4、 督检 查 、 能 力 验 证 、 投 诉 处 理 、 信 息 公 开 等 多 种 方 式 ,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10 实 施 对 象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11 行 使 层 级 此 事 项 属 于 自 治 区 、市 、县 三 级 分 级 管 理 。- 2 -12 检 查 流 程 详 见 附 件 1。13 检 查 内 容1.检 查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是 否 符 合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定 管 理 办 法 (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63号 ) 第 四 章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从 业 规 范 的要 求 :第 二

5、 十 二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 应 当 遵 守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遵 循 客 观 独 立 、 公 平 公 正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应 当 独 立 于 其 出 具 的 检 验 检 测数 据 、 结 果 所 涉 及 的 利 益 相 关 各 方 , 不 受 任 何 可 能 干 扰 其 技 术 判 断 因 素的 影 响 , 确 保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 结 果 的 真 实 、 客 观 、

6、准 确 。第 二 十 四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审 查 和 完 善 管 理 体 系 , 保 证 其基 本 条 件 和 技 术 能 力 能 够 持 续 符 合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要 求 , 并 确 保 管 理 体系 有 效 运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在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规 定 的 检 验 检 测 能力 范 围 内 , 依 据 相 关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 出 具 检 验 检测 数 据 、 结 果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 结 果 时 , 应

7、 当 注 明 检 验 检 测 依 据 ,并 使 用 符 合 资 质 认 定 基 本 规 范 、 评 审 准 则 规 定 的 用 语 进 行 表 述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对 其 出 具 的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 结 果 负 责 , 并 承 担 相 应 法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人 员 ,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检 验检 测 机 构 从 业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授 权 签 字 人 应 当 符 合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规 定 的 能 力 要求 。 非 授 权 签 字 人 不 得 签 发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8、。第 二 十 七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不 得 转 让 、 出 租 、 出 借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和标 志 ; 不 得 伪 造 、 变 造 、 冒 用 、 租 借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和 标 志 ; 不 得 使 用 已失 效 、 撤 销 、 注 销 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和 标 志 。第 二 十 八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向 社 会 出 具 具 有 证 明 作 用 的 检 验 检 测 数据 、 结 果 的 , 应 当 在 其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上 加 盖 检 验 检 测 专 用 章 , 并 标 注 资质 认 定 标 志 。第 二 十 九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9、 构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资 质认 定 评 审 准 则 规 定 的 要 求 , 对 其 检 验 检 测 的 样 品 进 行 管 理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送 检 的 , 其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 结 果 仅 证 明 样 品- 3 -所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的 符 合 性 情 况 。第 三 十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对 检 验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和 报 告 归 档 留 存 ,保 证 其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原 始 记 录 和 报 告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6年 。第 三 十 一 条 检 验

10、检 测 机 构 需 要 分 包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时 , 应 当 按 照 资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的 规 定 , 分 包 给 依 法 取 得 资 质 认 定 并 有 能 力 完 成 分 包 项目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并 在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中 标 注 分 包 情 况 。具 体 分 包 的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第 三 十 二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在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中 所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和 技 术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11、 , 并 制 定 实 施 相 应的 保 密 措 施 。2 对 投 诉 举 报 的 问 题 进 行 核 实 并 查 处 。14 责 任 事 项1.告 知 责 任 : 对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时 , 出 示 行政 检 查 文 件 , 表 明 身 份 , 说 明 检 查 事 项 ; 2.组 织 责 任 : 制 定 监 督 计 划 、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 3.处 理 责 任 : ( 1) 对 经 监 督 检 查 、 限 期 整 改 后 。 对 违 反 检 验 检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的 , 按 规 定 实 施 处 罚

12、 。 ( 2) 构 成 犯 罪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监 管 责 任 : 监 督 检 查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持续 符 合 性 。 5.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5 追 责 情 形1.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钱 物 、 谋 取不 正 当 利 益 的 ;2.行 政 机 关 违 法 实 施 行 监 督 检 查 , 给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3.行 政 机 关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13、 督 职 责 或 者 监 督 不 力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4.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16 备 注- 4 -廉 政 风 险 点附件: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监 督 检 查 运 行 流程图风 险 点 数 量 表 现 形 式 等 级 防 控 措 施 责 任 人检 查 时 , 接 受吃 请 、 收 受 贿赂高经 办 人 员 ;标 准化 和 认 证 股 主要 负 责 人隐 瞒 检 查 时 发现 的 问 题 , 降低 要 求低经 办 人 员 ;检 查组 组 长 ;标 准 化和 认 证 股 主 要负 责 人帮 助 被 检 查 单位 逃 避

14、 监 管高经 办 人 员 ;标 准化 和 认 证 股 主要 负 责 人4提 出 与 事 实 有违 的 处 理 意 见低1.加 强 职 业 道德 、 开 展 警 示教 育 ;2.公 布 廉 政 举报 电 话 , 接 受社 会 监 督 ;3.回 访 被 检 查单 位 , 了 解 执法 人 员 廉 政 情况 。经 办 人 员 ;标 准化 和 认 证 股 主要 负 责 人- 5 -附 件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监 督 检 查运 行 流 程 图制 定 计 划 和 方 案 , 确 定 检 查 内容 、 方 式 和 时 间 , 检 查 前 向 被检 查 对 象 送 达 检 查 通 知 书

15、 。成 立 检 查 小 组 进 驻 检 查 现 场检 查 人 员 两 人 以 上 , 出 示 证 件 , 说 明 来 意 , 告 知 相 对 人 权 利 和 义 务开 展 现 场 检 查发 现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未 发 现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发 现 日 后 难 以取 得 的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行 政处 罚 的 行 为 依 法 应 当 责 令 改 正的 行 为请 求 报 批 制 作 检 查笔 录制 作 检 查 笔 录保 存证 据责 令 改 正按 照 规 定 的 日 期进 行 复 查未 按 要 求整 改按 要 求整 改进 入 行 政处 罚 程 序检 查 结 束归 档制 作 检 查 笔 录 ,说 明 检 查 结 论进 入 行 政 处 罚程 序检 查 结 束归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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