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 一 資 訊 中 心 電 腦 機 房 空 調 設 備 增 設 工 程 需 求 書2一、本工程承包廠商(以下簡稱乙方)必須參照本工程有關圖說與規範書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細部工項、圖說及規範書等請至現場勘驗時親取)。二、乙方須按細部工項、圖說及規範書並親至工地詳細勘查清楚,估算本工程材料、數量、施工細節及施工所需材料機具之搬運等相關事項成本,同時有關各項配合工程之施工相關費用,乙方須併入本工程中整體估算,業主(以下簡稱甲方)不另計價付費,日後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三、乙方應供應本工程所需要之設備、材料、人工及施工用具等,並依照有關圖說與規範書之規定,遵守工程合約所訂之條款,完成本工程之各項
2、作業。凡細部工項、圖說及規範書未及備載之工作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者,乙方應予照辦。四、細部工項、圖說及工程規範書與現場情況不符時,應以甲方之解釋為準。圖示之管線設計為佈局之概念,其正確之位置、距離及高度須依各工程分別整合後據以施工,並繪製施工大樣詳圖配合現場之實況施作。五、本工程至少包括下列主要施工作業項目,乙方必須依約全部完成(各項設備規格數量如附件一,若設備參數與圖說不相符,以圖說與業主解釋為主):(一) 冰水主機採購安裝(二) 水泵採購安裝(三) 恆溫恆濕空調箱(CRAH)採購安裝(含更新漏水偵測帶)(四) 一般空調箱採購安裝(五) 軸流式風機採購安裝(六) 設備防震及基礎座安裝施作(七
3、) 空調管路施工(八) 空調配電施工(九) 中控系統施作與整合(附件二)(十) 測試及調整(如有必要須進行水量平衡調整)(十一) 其他配合工程等施工作業。六、施工說明及規定3(一) 本工程計於第一資訊中心安裝下列設備,乙方並須依圖說標示位置與預留之空調管路和電力配電盤進行介接作業。1.5樓4A、4B、6A與6B冰水機房各裝置1台冰水主機與3台水泵(共4台冰水主機與12台水泵)。2.4樓4B電腦機房安裝6台恆溫恆濕空調箱(含更新漏水偵測帶)與8台軸流式風機;6樓6A電腦機房安裝2台軸流式風機。3.5樓4間冰水機房各安裝1台立式空調箱(共4台空調箱)。4.乙方並須依圖說標示位置與預留之空調管路和電
4、力配電盤進行介接作業。5.本工程增設之主要設備簡易位置配置圖如附件三。(二) 本工程業主依實際狀況得要求乙方於第一資訊中心4樓與6樓空調機房區域樓地板各開最多3個直徑50A之排水孔(共計24孔),並與既有排水管路介接完成;另於頂樓100A空調補水管處施作2處4分球閥出水口。(三) 電力圖說所示配電盤內各分路開關及其至冰水主機暨水泵之配電管線規格僅供參考,乙方須依原廠安裝規定選用安全容量之開關,及依照台灣電力公司最新頒行之屋內外線裝置規則內有關之各項規定完成空調機組配電施工。(四) 空調圖說所示管徑及閥體數量僅供參考,乙方須依冰水主機暨水泵原廠安裝規定選用空調管管徑及閥體完成配管施工。(五) 一
5、般規定1. 所有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及設備,均須合乎本案相關規範書之規格。2. 劣等材料以及於裝設或檢驗時損壞之材料,仍須由乙方按照原規格,另行更換新品。3. 凡使用於本工程之設備材料等搬入現場時,須受檢查,合格者才能搬入現場使用之。如有必要時須提出製造或樣品經甲方監工人員認可後使用。(六) 管路及閥件1. 空調管路空調管路均採美亞、高興昌或與既有管路廠牌相同之不銹鋼4管,管件採用不銹鋼螺紋接頭或不銹鋼法蘭式接頭。不銹鋼鋼管之厚度除另有規定外,應與既有管路相同或符合 CNS633之規定。2. 排水管除另有規定外,排水管及通氣管採用聚氯乙烯塑膠硬管,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CNS4053 之規定。3.
6、管路料件空調管路之接頭、彎頭、三通、大小頭等之管件均採用不銹鋼材質之標準規格品。4. 一般閥件各種一般閥件均採用東光或富山廠牌不銹鋼製品或與既有閥件相同品牌,耐壓至少 16kg/cm以上。5. 電動閥電動閥須與既有閥件相同品牌,耐壓至少 16kg/cm以上。(七) 管路施工1. 一般規定(1)管路與閥件等設備施作須與招標圖說、規範和既有系統一致。(2)全部管路由不銹鋼管及不銹鋼管件連接成一整個系統。(3)配管長度須正確,不得有彈起或受壓迫情形。管長因受管內流體或外氣溫度變化所引起之漲縮,廠商於施工前應先行計算,並於適當距離地點,加配伸縮環(EXPANSION LOOP)或管墊或其他適當裝置以吸
7、收漲縮。管路之錨定(ANCHOR)位置應選擇適當。(4)切管須使用鋼鋸或其他不使管徑變形之工具為之,切斷後應以鉸刀磨光切口並去毛頭及清潔外壁。(5)管徑大小變更之處,應使用大小頭;彎頭和三通等配件均應使用標準規格品。(6)各管穿過建築物之牆壁、地板、屋頂等處,應裝置適當材質套管,固定於其正確位置上,套管應使用較大之鐵管、PVC 管等為之,套管與管路間隙應以軟性防水之填充劑沿週填5滿;套管之長度,均至少與穿過之建築部份相等,穿越地板及屋頂者,應高出 5cm-10cm ;管路經過建築物伸縮縫之處,均須加裝伸縮管。另穿越防火區劃者,須以與既有防火材質一致之防火材料填充。(7)應在必要處與管路相對最高
8、處(不論圖上有無註明),安裝手自動氣閥(VENT)及排水閥(DRAIN VALVE)。(8)配管應考慮機器震動之傳達,利用管子轉彎,選定吊件及錨定部以吸收或阻斷機器震動,避免由管路傳達至建築物其他部份。(9)與機器相接處及使用頻繁之各主要閥件處,應裝用由令或法蘭,以便拆卸。(10)裝接管前應將管內清理乾淨,並將管件詳細檢查確實無損後,方可使用,而預留管路之末端開口應以適當之方法封閉,不使污物碎屑等侵入。(11)所有露出之管線,其吊管架及支架須能適應管之伸縮,防止搖動,其支撐間隔應按規定施工,安裝之吊桿或吊帶和掛勾,其長度必須配合實際調整,並作適當之固定。管架及其料件須為不銹鋼材質製。(12)露
9、明管線需在必要之指定位置標明管之用途及字號等,且水之流向並需指示標明。(13)管路之試壓,除排水管外,管路系統應於裝置完成後和部份完成後,先行試壓,試壓之方法採水壓試壓,一般系統為 10 kg/c,系統壓力高於 10 kg/c 者,以其系統壓力乘 1.5 倍為試壓之依據,試壓時間至少二十四小時,然後檢查是否有滲漏之處,倘發現有滲漏之處,應立即拆下重作。(14)空調管路須裝置溫度、流量等感測器並與既有中控系統整合控制。(15)所有閥件本體與設備組合之螺栓皆採SUS304不銹鋼材質者。(16)管路、閥件應以不銹鋼U形環固定,並優先以不銹鋼管支撐,若現場無法施作,得以不銹鋼角鐵支撐。62. 接頭使用
10、不銹鋼螺紋接頭,管上之螺紋應為標準牙紋,紋路整齊,末端漸縮小。管之切口應刨光去除鐵屑雜物,在裝接前須先用鋼絲刷將接頭內螺紋刷清。若發現其螺紋或零件有損壞或不合情形,須將螺紋截斷重行絞製或更換零件。(八) 機組安裝1. 冰水主機、水泵與閥件等安裝應依照製造原廠之裝置說明書(INSTALLATION INSTRUCTION)的標準安裝。2. 冰水主機與水泵安裝位置須配合現場實際空間規劃配置。安裝完成後應各別試車及調整,須符合甲方之要求為原則。(九) 消防系統介接1. 恆溫恆濕空調箱(CRAH)須與4B電腦機房既有氣體滅火系統連動作業。2. 軸流式風機須與4B及6A電腦機房既有氣體滅火系統連動作業,
11、並具備現場手動啟停功能。(十) 恆溫恆濕空調箱(CRAH)安裝1. 乙方須負責CRAH預設下吹風出風口位置之機房牆面開孔作業與安裝逆止風門。2. 乙方須配合新安裝之CRAH位置,將既有漏水偵測帶全部換新,不得採用接續延長方式施作。(十一) 中控系統安裝介接1. 冰水主機與水泵監控用之控制模組、溫度流量感測器須與既有設備一致。2. 既有中控系統模組接點若有不足,無法符合本案需求,乙方須負責模組新增、擴充與介接作業。3. 乙方須負責更新中控系統操控畫面,加入本工程所有新設設備(冰水主機、水泵、感應器等)資訊,並新增該等設備之告警通報機制。4. 乙方須修改冰水主機與水泵控制邏輯,由現有單體控制模式擴
12、增為具備設備備援切換模式。7(十二) 配電施工1. 施工遵行規定除設計圖樣及本規範書另有規定者外,悉須依照台灣電力公司最新頒行之屋內外線裝置規則內有關之各項規定辦理。2. 管路裝置(1)導管與連接匣及配電箱等之接合,應使用制止螺絲圈定之。如管路須施行接地,則必須使用接地管子護圈與接地母線連接。(2)金屬管及其配件應緊密銜接,使成一良好之導體。如銜部份之電阻過高,應使用銅線跨接。(3)若有裝置電纜架(槽)者,須為梯型(Ladder Type)鋁合金材質,表面經陽極薄膜處理,橫桿間距不得大於25公分。3. 導線裝置(1)600伏特級海巴龍纜線採用大東或伸泰廠牌或與既有設備相同之製品,600伏特級P
13、VC絕緣導線或XLPE電纜採用華新麗華或太平洋廠牌或與既有設備相同之製品。(2)纜架配線容許截面積及容許電流,須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辦理。(3)電力幹線不得中途連接,所有導線且不得在導管之內部連接。所有控制導線必須以線碼(WIRE MARKER) 加以標誌,以利日後點檢與維護。(4)導線與器具或接線端板銜接均須使用適用之接線端子。(5)導線相序與色別原則如下(須與既有設備相同):A. 三相電路,單相回路第一相 (R)紅色第二相 (S)黑色第三相 (T)藍色中性線 (N)白色接地線 (E)綠色8B. 控制線 黃色(6)控制用導線須與既有線材一致,並放置於弱電線槽內。(十三) 穿鑿修補敷設管路
14、(或纜架)需要穿鑿建築物隔間牆或地板時,須經甲方現場監工人員之允許後才能施工;乙方並須於敷設工作完畢後,將穿鑿部份之空隙以防火材料填塞(須與既有防火材質一致),並符合氣密要求。(十四) 地板修補因施工作業拆除或損壞之環氧樹指地板(EPOXY)、花圃或停車場等地坪,皆須配合以原使用規格材料復原。七、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為維護施工作業安全及機房環境正常,施工時將妥善完成相關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高度超過 2 公尺之高空作業須符合職業安全相關法規作業。(一) 粉塵防範1. 採用有吸塵裝置之電動鑽孔工具,減少施工中落塵產生。2. 施工中隨時進行施工現場清潔作業。3. 機房進行管線佈放之穿管作業時,嚴禁使用滑石
15、粉等容易引起粉塵污染之潤滑劑。4. 機房進行鑽孔作業時,必須同步使用吸塵器吸取殘屑,以避免殘屑四處飛濺。5. 施工週邊範圍及施工人員搬運材料之動線應舖設木板或其他相同功能之物品防護。6. 施工週邊範圍之電腦及機電相關設備,於施工前先遮蔽防護,以防止粉塵侵入。(二) 火災防範1. 因特殊切割及燒焊作業必須於機房內執行時,須於作業前先向甲方申請獲得同意,並備妥滅火器材及做好防火措施後,始進行施工作業。2. 施工過程有產生煙霧及粉塵之虞時,須於作業前洽請甲方人員,9先行關閉消防或自動滅火系統,另備手提滅火器防護,防止滅火藥劑誤噴。(三) 水災防範1. 任何管路系統在保溫和隱藏以前必須做水壓試驗。試驗
16、時,若發現管路有缺陷急需修補。在測試前須做好防範水災之準備。監造顧問及甲方有權有求分段進行試驗,以利其他工作的進行。2. 施工過程有產生液漏及滲水之虞時,須於作業前洽請甲方人員,先行了解分段閥之位置且準備人員進行關閉,另需提出應對之執行方式經得監工或甲方之同意後始可執行工程。(四) 用電安全施工作業時所使用之電動工具,確認工具用電量後,須於作業前先向甲方申請獲得同意,銜接至甲方指定之供電回路及插座接電使用。八、安全衛生與勞工相關法規(一) 本工程作業,如有感電電擊、墜落及火災爆炸等危害因素,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
17、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有關法令規章,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災害發生,保障勞工之安全健康與工作調度權益。(二) 工地安全與人力調度措施,純係乙方之責任,其因此發生違反法令或不幸事故,不論任何原因,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和賠償事宜。九、相關單位協調本工程施工期間,如因工程需要使用大樓吊運口、管道、電梯或通道等公共設施或須使用大樓額外空間放置料件、便利施工,甲乙雙方應主動與大樓管理單位協調,如需繳納保證金,概由乙方負責,以使工程進行順利。十、其他規定事項(一) 乙方須配合甲方要求之企業運作習慣為依據,調整施工時間與施10工進度,並有需要則以夜間或假日加班施作。(二) 施工前乙方須依規定完成施工作業申請並
18、獲同意後,始進行施工作業。(三) 施工時由乙方現場監工人員確實督導施工人員遵行甲方機房施工作業安全之規定及機房進出門禁管制規定。(四) 乙方應至少於一星期前以書面提出下周施工進度、人員及車輛名單,妥派有經驗之工程人員施工,並應接受甲方督導人員之指揮監督,如甲方督導人員發現施工人員不稱職或不足時,得隨時通知更換或增派,乙方應立即遵辦,不得有任何異議。(五) 在工程進行中,如甲方督導人員發現某一部份施工欠妥或材料品質不良,或工作與施工說明書(或安裝說明書)不符時,乙方應負責立即將欠妥部份修改,不符部份修改重做,廢料須立即遷離工地。(六) 工程未經驗收前除因天災或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外,不論已完成或未完成之工程部份及材料,皆歸乙方保管,如有損壞或遺失,皆由乙方負責重建或賠償。(七) 本工程施工前已有之各項設備等,乙方應妥為保護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時,須負責修理恢復原狀。(八) 施工期間,乙方應經常維持工地之整齊、清潔及衛生,並負責施工廢料及垃圾之清理,工程竣工後,工地並應確實打掃清潔至甲方認可為止。(九) 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品或專利性之施工方法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應由乙方負責。(十) 機房不得攜入化學藥劑用品、易燃物品、危險物品、食物或飲料。(十一) 乙方須配合本工程新增之冰水主機、水泵、管路閥件等設施更新相關的竣工圖說資料(含設備規格表、空調配管圖、控制點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