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寺河矿差旅费的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包括:员工出差、会议及学习培训、出国(境)考察、疗养及工伤就医、驾驶员出车、探亲休假等各项业务发生的有关费用。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员工出差差旅费第四条 报销差旅费必须注明出差事由;乘坐的交通工具及住宿费,凭正规票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减路途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六条 出差人员前往北京、太原的,应优先入住北京办事处及太原办事处。第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天。第八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人/天。带车出差的人员、乘坐顺车人员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第九条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一)标准职级火车动车/高铁飞机轮船(不含旅游船)其他工具(不含出租车)矿处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