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一、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及公司指定的其他副矿长。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他带班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0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必须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安监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打印当月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安排表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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