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甲方:蒿坝镇人民政府乙方:蒿坝镇平安村九组村民 龚灯华根据筠委办【2013】24号文件,甲方有偿占用了乙方土地。地上所有附着物已登记完毕。现就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双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00.0元(大写;贰仟元)。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十日内清理完地上所有附着物。 三、凡超过期限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甲方施工中进行铲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签订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于2013年11月14日签订。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代表: 乙方:(签字盖章) 在场人: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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