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2013年10月13日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避免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1、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 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3、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第三条 词语定义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