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