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 村民组织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