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新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在被征用过程中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产生的问题日益凸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上目前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和范围界定存在缺位。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失地后领取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但是,哪些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对此语焉不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解决办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确认标准的同时,暂以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由于法律内涵宽泛,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可避免存在差别。因此,探讨、研究依据现有法规和司法理念去处理此类案件,达到司法、立法的有效连接,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历史演变我们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经历了历史演变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从追溯农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历史渊源开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