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委托安全环保部统一指导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公司各车间、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 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公开内容和形式第四条企业要公开下列环境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