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维护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第三条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有义务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