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京民基发2012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区各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中配备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依据,着重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挂钩、激励导向”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实行组织考核、群众评议和自我评定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五条 各街道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