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京民基发2012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各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中配备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依据,着重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挂钩、激励导向”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实行组织考核、群众评议和自我评定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五条各街道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