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 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老: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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