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滞物料控制和处理管理办法一.目的1.为能减少呆滞料的产生,合理利用物料,严格控制呆滞料根源2.为有效推动呆滞物料处理,减少库存资金积压及管理压力3.规范呆滞物料控制与处理过程,制定合理的评审,奖罚机制,促进呆滞料的处理力度二.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呆滞物料的确认和处理;适用于由于技术更改、计划更改、合同等情况形成的呆滞物料的处理。本办法所指的呆滞物料包括外购的物料,半成品和成品。三.呆滞物料定义1.呆料的定义:凡品质(型号,规格,材质,性能)不合标准,存储过久(6个月以上库龄)等现状巳不适用需处理,或因变更等情况综合判断在后续不能按正常使用的库存物料。2.滞料的定义:存放在仓库达到3个月以上,且期间异动率(异动率=期间出库/期初库存*100%)小于20%的非呆料库存物料3.呆滞物料除包含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物料外,还包括因证号、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物料变为呆滞料的在库和在途物料,即隐患呆滞料。四.呆滞料处理原则:1.以公司利益为本且对合作供应商负责的原则2.不能因呆滞料处理造成新的呆滞物料,所有处理方案须经过评审以确定方案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