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发布文号】人民政府令第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