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