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甲方: 乙方:甲乙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宜兴国际经贸大厦4层401、402、403号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针对该租赁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乙方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乙方实际使用情况交付给甲方,由甲方代为交付给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乙方租赁该房产物业费每平米每月4.8元,每月物业费总计5075元(大写:伍仟零柒拾伍圆整)。3、物业费按年预付,第一年(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的物业费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缴付。此后由甲方在下一期届满前20日通知乙方下一年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应在每期届满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物业发票。4、甲方承诺甲方必须按期将乙方缴纳的费用转交给宜兴市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乙方原因造成逾期支付此类费用,乙方不承担责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