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检测采样规则室内环境检测采样规则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侯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6.0.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