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圈养制度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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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为了彻底解决违规饲养家畜家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区域为禁止饲养区和圈养区。 圈养区范围村内可圈养家畜家禽,但不能放养。圈养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住宅小区等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条 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的,应当实行圈养。第三条 街区周围不能圈养家畜家禽,家畜家禽农贸市场应远离街区设置。第四条 天然林管护区内严禁放牧。第五条 农村居民所养的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畜牧小区建设,把养殖户集中起来,做到人畜分居和规模化养殖。养殖大户、畜牧小区要按照场(舍)标准化的要求,加强防疫、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防止疫情传播。科学利用畜禽排泄物,严禁将粪便排入河流。第六条 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支持与配合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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