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勘察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工作,一般应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负责实施。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的管理。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管理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并根据授权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中有关具体事务。成套项目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对基槽检验等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第四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工程勘察,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第二章 工程勘察的实施主体第五条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质之一:(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