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018-2020 年 法 律 文 书 送 达 项 目 需 求 书一 、 项 目 概 况根 据 下 列 法 律 法 规 , 交 警 支 队 须 继 续 履 行 交 通 管 理 工 作中 的 告 知 义 务 , 邮 寄 非 现 场 交 通 违 法 处 理 通 知 书 、 车 管 业 务 函件 、 事 故 处 理 函 件 及 行 政 复 议 和 信 访 函 件 等 法 律 文 书 。1、 邮 政 送 达 交 通 违 法 处 理 通 知 书 的 法 律 依 据 :( 1)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 公 安 部 第 105号 令 ) 第 二 十 条 : “
2、交 通 技 术 监 控 设 备 记 录 的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录入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后 三 日 内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门 应 当 向 社 会 提 供 查 询 ; 并 可 以 通 过 邮 寄 、 发 送 手 机 短 信 、 电子 邮 件 等 方 式 通 知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 。 ( 2) 广 东 省公 安 厅 关 于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的 通 知 ( 粤 公 通 字 2009 88 号 ) 第 八 条 : “公 安 交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录 入 道 路 交 通
3、 违 法 信 息 管理 系 统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公 布 在 地 级 以 上 市 政府 公 众 网 , 并 书 面 通 知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 交 通 违 法 处 理通 知 书 应 当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寄 送 达 。 ” ( 3)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关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执 法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公 通 字 2012 201 号 ) 第 一 条 第 四 点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当 在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录 入 系 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4、内 向 车 辆 所 有 人 或2管 理 人 寄 出 违 法 处 理 通 知 书 , 通 知 驾 驶 人 或 者 车 辆 所 有 人 、 管理 人 接 受 处 理 。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发 出 违 法 处 理 通 知 书 的 , 不 再 予以 处 罚 ”。2、 邮 政 送 达 车 管 业 务 函 件 的 法 律 依 据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39 号 ) 、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4 号 ) 、 机 动 车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 机 动 车 驾驶 证 业 务 工 作 规 范 、 机 动 车 强
5、 制 报 废 标 准 规 定 。3、 邮 政 送 达 事 故 处 理 函 件 的 法 律 依 据 : ( 1) 道 路 交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应 当 在 收 到 检 验 、 鉴 定 报 告 之 日 起 二 日 内 , 将 检 验 、 鉴 定 报 告复 印 件 送 达 当 事 人 ”; 第 四 十 八 条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应 当由 办 案 民 警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加 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道 路 交通 事 故 处 理 专 用 章 , 分 别 送 达 当 事
6、人 ”; 第 五 十 条 : “道 路 交 通事 故 成 因 无 法 查 清 的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出 具 道 路 交通 事 故 证 明 , 载 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当 事 人 情况 及 调 查 得 到 的 事 实 , 分 别 送 达 当 事 人 ”; 第 五 十 五 条 : “上 一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复 核 结 论 后 , 应 当 召 集 事 故 各 方当 事 人 , 当 场 宣 布 复 核 结 论 。 当 事 人 没 有 到 场 的 , 应 当 采 取 其他 法 定 形 式 将
7、复 核 结 论 送 达 当 事 人 ”; 第 六 十 六 条 : “经 调 解 各方 当 事 人 未 达 成 协 议 的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终 止 调 解 ,制 作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终 结 书 送 达 各 方 当 事 人 ”。( 2)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工 作 规 范 第 二 十 条 : “当 事 人 未 在3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报 警 , 事 后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理的 , 应 当 制 作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 不 受 理 ) 通 知 书 , 注 明理
8、由 , 送 达 当 事 人 ”。 ( 3)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 “送 达 法 律 文 书 ,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送 达 法 律文 书 应 当 首 先 采 取 直 接 送 达 方 式 ,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的 , 委 托 其 他公 安 机 关 代 为 送 达 , 或 者 邮 寄 送 达 ”。4、 邮 政 送 达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的 法 律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复
9、 议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其 中 公 安 机 关 办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 送 达 包 括 邮 寄 送达 。5、 邮 政 送 达 醉 驾 工 作 处 理 函 件 的 法 律 依 据 : 依 据 公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的 规 定 办 理 危 险 驾 驶 案 件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中 需 要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通知 ”义 务 或 职 责 的 内 容 共 有 149 处 , 需 要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告 知 ”义 务 或 职 责 的 内 容 共 有 3
10、0 处 。 上 述 情 形 中 , 若 案 件 相 关 人 员不 能 到 场 签 名 的 , 均 需 通 过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达 。 另 外 , 依 据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的 规 定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中 需 要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假 套牌 核 档 、 驾 驶 证 降 级 转 递 、 均 需 通 过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达 。二、实施周期2018 年 4 月 11 日 起 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 止 ;4合 同 总 价 执 行 完 毕 或 合 同 到 期 则 合
11、 同 自 动 终 止 , 以 先 到为 准 。三 、 预 算 金 额预 算 总 金 额 为 : 3207.20 万 元 。具 体 组 成 如 下 ( 以 下 为 预 测 数 , 如 遇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政 策 法规 调 整 或 受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估 算 数 据 可 能 出 现较 大 偏 差 , 请 投 标 人 自 行 评 估 投 标 风 险 ) :( 一 ) 向非 现 场 交通违法行为车 辆 所 有 人 寄 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经测算,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有效执法数为 843.86 万宗/24 个月。其中平信约 404.63 万件/ 2
12、4 个月 ,专函约 439.23 万件/24 个月 。(二)车管函件需要邮寄的各类信件约有 180.25 万件/24个月。( 三 ) 行 政 复 议 函 件 约 0.40 万 件 、 交 通 事 故 函 件 、 醉 驾函 件 约 1.67 万 件 。四 、 具 体 需 求( 一 ) 非 现 场 处 理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文 书 送 达1、 专 函乙 方 除 提 供 打 印 、 封 装 、 投 递 一 条 龙 服 务 , 并 包 括 以 下 服 务5内 容 : 乙 方 提 供 交 通 违 法 文 书 专 递 信 封 及 A4 单 张 内 件 ; 住 宅地 址 邮 件 乙 方 必 须 将 信
13、 件 直 接 送 达 给 收 件 人 本 人 或 同 住 成 人 家 属( 注 明 与 本 人 关 系 ) 签 收 , 单 位 地 址 信 件 乙 方 必 须 将 信 件 直 接 送达给 收 件 人 本 人 或 单 位 信 件 收 发 点 签 收 , 配 备 专 门 签 收 本 , 并 将 签收 信 息 反 馈 甲 方 , 同 一 信 件 实 行 7 天 2 投 ; 二 次 投 递 未 成 功 , 张贴 领 取 邮 件 通 知 单 , 信 件 存 局 候 领 一 个 月 后 退 信 处 理 ; 挂 号 条 码信 息 化 管 理 ; 退 件 由 乙 方 代 为 保 管 两 年 , 保 管 期 满
14、 由 乙 方 通 知 甲方 并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由 乙 方 保 密 销 毁 ; 接 收 违 法 数 据 后 60 天 内 按照 要 求 通 过 系 统 反 馈 文 书 投 递 结 果 , 并 提 交 当 月 研 判 报 告 ; 接 收违 法 数 据 后 , 日 处 理 量 3 万 件 以 内 的 5 天 内 寄 出 通 知 书 , 日 处理 量 3 万 件 以 上 的 再 由 双 方 协 商 寄 出 时 限 ; 按 照 关 于 补 充 说 明邮 政 送 达 项 目 非 现 场 交 通 违 法 数 据 处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函 分 类 处 理 数据 及 采 取 正 确 的 邮 寄
15、方 式 投 递 函 件 ; 按 甲 方 要 求 套 用 正 确 版 式 格式 制 作 通 知 书 。 在 投 递 通 知 书 前 进 行 电 话 预 约 , 保 存 电话 录 音 , 保 存 期 限 为 一 年 ( 从 化 区 /花 都 区 /增 城 区 /番 禺 区 /南 沙 区 ,暂 不 保 存 电 话 录 音 ) 。2、 平 信乙 方 提 供 信 封 、 A4 单 张 内 件 、 打 印 、 封 装 、 投 递 一 条 龙 服 务 ,并 包 括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接 收 违 法 数 据 后 60 天 内 按 照 要 求 通 过 系统 反 馈 文 书 投 递 结 果 , 并 提
16、交 当 月 研 判 报 告 ; 接 收 违 法 数 据 后 ,日 处 理 量 3 万 件 以 内 的 5 天 内 寄 出 通 知 书 , 日 处 理 量 3 万 件 以上 的 再 由 双 方 协 商 寄 出 时 限 ; 按 照 关 于 补 充 说 明 邮 政 送 达 项 目6非 现 场 交 通 违 法 数 据 处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函 分 类 处 理 数 据 及 采 取 正 确的 邮 寄 方 式 投 递 函 件 ; 按 甲 方 要 求 套 用 正 确 版 式 格 式 制 作 通 知书 。( 二 ) 车 管 业 务 函 件邮 局 提 供 信 封 、 内 件 及 打 印 、 封 装 、 投
17、递 一 条 龙 服 务 外 ,并 增 加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按 照 国 内 邮 件 处 理 规 则 相 关 要 求 投 递 ,即 7 天 2 次 投 递 , 首 次 投 递 本 人 签 收 或 寄 递 要 求 : 投 递 “邮 件 领 取 单 ”, 7 天 后 发 “邮 件 催 领 单 ; 乙 方 每 天 到 车 管 所 揽 收 有 关 函 件 数 据资 料 ; 邮 件 1 个 月 无 人 领 取 作 退 件 处 理 ; 退 件 由 乙 方 代 为 保 管三 年 ; 保 管 期 满 后 由 乙 方 通 知 甲 方 后 由 乙 方 保 密 销 毁 。 乙 方 每 月将 上 月 的 大
18、宗 邮 件 处 理 清 单 提 供 给 甲 方 ; 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相关 送 达 信 息 表 ;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查 询 送 达 情 况 。( 三 ) 事 故 处 理 函 件 : 乙方提供信封,内件由甲方负责; 乙 方 每 周 两 次 到 各交 警 大 队 揽 收 , 并 出 具 揽 收 专 用 凭 据 进 行 确 认 ; 退 件 按 要 求 退 回相 关 交 警 大 队 ;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查 询 送 达 情 况 ; 超 重 的 函 件 按 国家 标 准 邮 资 结 算 ; 乙 方 在 上 午 11 点 前 揽 收 的 函 件 。 邮 戳 日 期 为当 日
19、 , 11 点 之 后 揽 收 的 函 件 , 邮 戳 日 期 为 当 日 或 次 日 , 并 在 两 天 内提 供 送 达 回 执 ( 带 邮 戳 ) , 每 封 挂 号 信 提 供 一 张 送 达 回 执 。( 四 ) 危 险 驾 驶 刑 事 案 件 处 理 函 件7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规 定 , 在 办 理 危险 驾 驶 刑 事 案 件 时 需 要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通 知 ”及 “告 知 ”义 务 或 职 责 的 有关 函 件 。 主 要 包 括 拘 留 通 知 书 、 取 保 候 审 执 行 通 知 书 等 ; 乙 方 每天 (
20、包 括 周 六 、 日 和 节 假 日 11: 00-17: 00) 到 相 关 交 警 大 队 揽 收 ,并 出 具 揽 收 专 用 凭 证 进 行 确 认 , 退 件 按 要 求 退 回 相 关 交 警 大 队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查 询 送 达 情 况 ; 乙 方 在 上 午 11 点 前 揽 收 的 函 件 。邮 戳 日 期 为 当 日 , 11 点 之 后 揽 收 的 函 件 , 邮 戳 日 期 为 当 日 或 次 日 ,并 在 两 天 内 提 供 挂 号 信 邮 件 处 理 清 单 ( 带 邮 戳 ) ; 乙 方 提 供 信 封 ,内 件 由 甲 方 负 责 ; 超 重 的
21、函 件 按 国 家 标 准 邮 资 结 算 。( 五 ) 行 政 复 议 和 信 访 函 件 邮 局 提 供 专 用 约 投 信 封 , 印 刷 落 款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华 观 路 1726 号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交 警 支 队 , 邮 编 : 510640; 需 每 周二 次 ( 周 二 、 周 五 ) 上 门 揽 收 信 件 , 揽 收 信 件 时 需 签 收 复 议 部 门提 供 的 信 件 签 收 表 , 并 定 期 ( 每 月 ) 将 信 件 的 送 达 回 执 ( 应 当 每封 信 对 应 一 张 回 执 ) 交 付 复 议 部 门 ; 揽 收 信 件 后
22、, 需 保 证 在 揽 收后 七 日 内 至 少 投 递 三 次 , 电 话 ( 短 信 )预 约 , 上 门 投 递 ( 两 次 短 信提 醒 ) ; 退 件 清 单 每 月 提 供 一 次 , 退 件 信 封 上 应 简 要 注 明 投 递 过程 ; 已 送 达 信 件 的 , 邮 局 应 每 周 向 复 议 部 门 反 馈 上 一 周 信 件 的送 达 信 息 , 送 达 信 息 包 括 签 收 人 及 签 收 时 间 ; 需 协 助 复 议 部 门 查询 送 达 情 况 。 超 重 的 函 件 按 国 家 标 准 邮 资 结 算 ;8广州市公安局邮政送达服务合同(格式初稿)9项目名称:
23、广州市公安局 2018-2020 年度邮政送达采购项目合同编号: 邮政送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广州市公安局乙方(受托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府 采 购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政 法 实 施 细 则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广州 市 公 安 局 2018-2020 年 度 邮 政 送 达 服 务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协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协 商 结 果 , 秉 承 依 法 管 理 、
24、方 便 群 众 的 原 则 ,为 明 确 事 故 处 理 函 件 送 达 、 车 管 业 务 函 件 送 达 、 非 现 场 道 路10交 通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法 律 文 书 送 达 、 危 险 驾 驶 刑 事 案 件 处 理 函件 、 行 政 复 议 和 信 访 函 件 送 达 等 事 务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共同达成以下条款。一 、 服 务 内 容 及 收 费 标 准收费标准(元/件)序号 项目内容邮寄方式 本埠 外埠 寄递要求挂 号 信1 事 故 处 理 函 件 特 快专 递 乙 方 提 供 信 封 , 内 件 由 甲 方 负责 ; 乙 方 每天按照约定时间上门到
25、各交警大队处理事故中队揽收函件,并出具揽收专用凭据进行确认; 退 件 按 要 求 退 回 相 关 交 警 大 队 ;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查 询 送 达 情 况 ; 超 重 的 函 件 按 国 家 标 准 邮 资 结算 ; 乙 方 在 上 午 11 点 前 揽 收 的 函 件 ,邮 戳 日 期 为 当 日 , 11 点 之 后 揽 收 的函 件 , 邮 戳 日 期 为 当 日 或 次 日 ,并 在 两 天 内 提 供 送 达 回 执 ( 带 邮 戳 ),每 封 挂 号 信 提 供 一 张 送 达 回 执 。( 1) 通 知 机 动 车 所 有人 办 理 机 动 车 检 验 业 务( 2)
26、通 知 机 动 车 所 有人 对 连 续 3 个 检 验 周 期未 检 验 的 机 动 车 办 理 注销 登 记 业 务( 3) 通 知 机 动 车 驾 驶人 办 理 满 分 学 习 复 考 业务2车管业务函件( 4) 通 知 机 动 车 驾 驶人 驾 驶 证 将 被 自 动 注 销业 务挂 号 信乙 方 提 供 信 封 、 内 件 及 打 印 、 封装 、 投 递 一 条 龙 服 务 外 , 并 增 加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按 照 国 内 邮 件 处 理 规 则 相 关要 求 投 递 , 即 7 天 2 次 投 递 , 首 次投 递 本 人 签 收 或 投 递 “邮 件 领 取 单 ”, 7 天 后 发 “邮 件 催 领 单 ; 乙 方 每 天 到 车 管 所 揽 收 有 关 函件 数 据 资 料 ; 邮 件 1 个 月 无 人 领 取 作 退 件 处 理 ; 退 件 由 乙 方 代 为 保 管 三 年 ; 保管 期 满 由 乙 方 通 知 甲 方 后 由 乙 方保 密 销 毁 ; 乙 方 每 月 将 上 月 的 大 宗 邮 件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