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