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业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控制制度。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行政单位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一律列为单位收入进行核算监督,不得在往来款项挂账,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第三条 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非税收入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下列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四)捐赠收入;(五)社会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