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使用管理规定W5主办2015年3月26日订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能源介质之正常、安全使用,确保能源动力设备设施之正常运转,综理协调能源动力系统之安全稳定、经济高效运行,保障公司生产的稳定、顺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厂处(供用能单位),辖下能源动力供用之相关业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涉及到本公司的能源介质包括:电力、煤气(高炉、转炉煤气)、天然气、水(生产新水、软水、环水)、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等。第四条 公用设施处是公司能源介质供用的管理部门,综理公司能源介质的供给、平衡、调度等工作。第五条 各用能单位负责本单位规范用能自查,公用设施处作业规划组不定期对各用能单位进行规范用能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定期整改完善。第六条 生产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新增能源介质使用点时,必须先到公用设施处办理用能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所有能源供用设备检修改造,必须报公用设施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八条 各厂处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能源供用设备设施之运转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