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旧派与刑事新派一、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该时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为思想基础,是对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1、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前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1)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先驱,于1764年(年仅26岁)发表了举世闻名的不朽之作论犯罪与刑罚。本书是贝卡利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A社会契约论思想。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如卢梭那样,基于社会契约论,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刑罚的根据,认为国家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B罪刑法定思想。,提出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